1.哪位兄弟2007年中国足球超级联赛,武汉黄鹤楼足球队主场全年套票的价格是多少?

2.中超球队名称演变

3.足球运动员转会取决于个人意志还是所属俱乐部的决定?请详细说明

4.百队杯名字的由来?

哪位兄弟2007年中国足球超级联赛,武汉黄鹤楼足球队主场全年套票的价格是多少?

中超联赛竞赛表格_中超联赛竞赛表格图片

当我们看到欧洲各大联赛以及欧洲杯比赛的球场看台上,国外球迷身穿统一的服装、佩戴统一的球迷围巾,整齐如一的绚丽色彩,是何等地气势而充满激情,又是多么令人羡慕和向往。

曾几何时,我们湖北武汉球迷是多么盼望能有自己的球迷围巾!经过努力,荆楚橙色风暴球迷联盟自己设计、组织制作的球迷围巾去年在武汉主场首次亮相,开湖北球迷之先河,为武汉队冲超增添了又一道绚丽的风景。

新球迷 新时尚 新风采!围巾的感觉就是不一样...

只要你加入荆楚橙色风暴球迷联盟,就可以拥有一套球迷装备。荆楚橙色风暴球迷联盟目前尚有少量球迷围巾对外(非会员)出售(30元/条)。需要购买的球迷朋友可以在武汉主场比赛当天,赛前到新华路体育场大门找“荆楚球迷联盟联络处”购买;外地球迷可以邮购,具体事宜请用QQ(756337)联系,数量有限。

球迷衫和球迷围巾是新型球迷不可缺少的装备

快来吧,朋友!加入我们的橙色行列,敞开你的胸怀,喷发你的热情,释放你的激情,让我们一同为子弟兵武汉天龙黄鹤楼队助威鼓劲,共同上演武汉主场的橙色风暴。中超,我们来了!

附:2005赛季荆楚橙色风暴球迷联盟会员招募公告

橙色,忠诚,激情,狂热!昨天,我们共同见证了武汉队冲超的辉煌,用行动证明了我们是武汉主场的NO.1-- 荆楚橙色风暴。

新赛季中超战役即将打响,新的对手,新的征程,更加令人憧憬和期待,荆楚橙色风暴球迷联盟永远是武汉队最坚强与最忠实的支持者,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与子弟兵并肩战斗,用行动、用胜利去书写一个崭新的2005。

朋友,你还等待什么?朋友,你还犹豫什么?武汉队新的中超征程需要我们的激情,武汉队新的辉煌需要你和我去携手见证!带上你的激情,带上忠诚,带上橙色的梦想,让我们共同见证武汉中超岁月,快来成为橙色的一员吧!

让我们共同见证武汉中超辉煌,2005年度橙色风暴招募活动正式开始了!

一、申请入会条件

1.年满18周岁,以在校大学生为主;

2.身体健康,热爱和支持武汉队;

3.能遵守荆楚橙色风暴球迷联盟各项制度及规定。

二、会员费用

1. 新入会会员:全年费用240元,享受武汉队全年主场套票、武汉队球迷服、球迷围巾、武汉队主场比赛纪念明信片(每个主场一张,一套共13张,场场可以参与抽奖)、俱乐部纪念徽章、荆楚会员卡。

2. 老会员:全年费用200元,享受武汉队全年主场套票、武汉队主场比赛纪念明信片(每个主场一张,一套共 13张,场场可以参与抽奖)、俱乐部纪念徽章。

三、报名细则

1.所有新老会员都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学生须同时携带本人学生证,并交纳身份证复印件和一寸登记照片1张,并在招募点详细填写会员登记表格;

2.老会员报名时,须携带会员卡、武汉队球迷服、球迷围巾。如没有球迷围巾,需要另外购买(25元/条);如会员卡和球迷服丢失,也可申请补办(会员卡工本费5元,球迷服25元/件)

3.因荆楚优惠套票数量有限,每人只限购一套,不得代购。

3.报名交费后须领取收据,新会员同时领取会员卡及部分球迷装备(收据请妥善保管,一旦遗失不能补办,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负。待联赛开始前凭收据及会员卡领取全年套票及其它球迷用品)

四、报名办法

1.报名时间和地点:自即日起,每周将安排一天分别在武昌和汉口设立报名点,请随时注意荆楚足坛网站及论坛公告。

2.截止时间:俱乐部给予荆楚优惠套票数量售完为止,但最迟不超过4月10日截止报名。

3.报名联系咨询电话:13476095181(丁李,负责武昌片)、13397129052(姚凯,负责汉口片)

4.咨询论坛: (荆楚橙色风暴会员专区).

5.荆楚橙色风暴主页: (了解熟悉荆楚,从这里开始).

五、注意事项

1.荆楚优惠套票固在2号看台,属于二级票(二级看台票单场价格为40元),2号看台将不发行散票。另外,本赛季没有学生票发售;

2. 入会后必须无条件遵守和服从荆楚联盟及有关方面的各项制度及规定,违规严重者取消会员资格;

3.入会后应尽可能的积极参加荆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全年套票不得转让、转卖,须为本人使用,如有发现即取消会员资格;

5.本次招募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属荆楚橙色风暴球迷联盟所有。

详情请点击进入: 荆楚橙色会员专区了解咨询

中超球队名称演变

2009年中超大幕将在本周末拉开,经过漫长的冬季,支持各自球队的球迷们,依旧用热情期待着我们自己联赛的开始。中国足球职业化进入第15个年头,从中甲到中超,太多太多的球队给我们流下了难忘的身影。他们有的转瞬即逝,犹如昙花一现;有的15年痴心不改,至今还在中超拼杀。无论是走过的,过往的,还是留下的,都是中国足球记忆的长河中不可磨灭的繁星,让我们回顾那些球队的历史,从冠名开始--

前段时间一则消息,吸引了很多人的目光。浙江绿城要更改球队名称了,由浙江绿城改为杭州绿城。浙江绿城是中国足球职业联赛为数不多的没有更换过球队赞助商的球队。除了在2002年将主冠名卖给了浙江三花集团,浙江绿城是绿城队征战联赛雷打不动的名号。绿城的负责人在谈到球队更名的缘由时说到:旨在增加球队的归属感,现今中国的各职业足球俱乐部离开了政府的扶持,会变的很艰难。以辽宁队举例子,既得不到辽宁省政府的支持,也得不到沈阳市政府的支持,只能含泪降级。

球队的每一次冠名的更替,尤其是主冠名,就是一个关乎中国职业足球与企业发展合作的故事。据中国足协的官方统计,在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的15年里。进出中国足球冠名、球队经营的企业,达到了100多个。企业为球队冠名,为联赛冠名。是企业的一种营销手段。在中国足球职业联赛中,这样的体育营销有着成功的典范,远有敖东制药厂赞助的延边敖东队,李书福吉利汽车赞助的广州吉利。前者让国人记住了敖东制药,这个响亮的名字。后者让吉利汽车大卖,远销海内外。近有力帆汽车,绿城房产,游戏大鳄朱骏。可以说,足球赞助让这些企业收获到了在别的领域里得不到的甜头。据说重庆力帆新赛季投入3000万,旨在保级的他们认为在足球身上的营销策略还是适用于力帆汽车的发展的。不知道一些若即若离的曾经赞助中国足球俱乐部的企业,或是那些坚定不移的持续赞助中国足球俱乐部的企业,是否在未来的日子里,还能与中国足球职业联赛亲密接触呢?

我们可以在下面这个表格中,看到在参加?2009赛季中超联赛的16支球队他们的生存、发展、改变的历史。

(请看下图)

4支非省会名称球队:

大连实德(省会球队原辽宁队)、深圳(省会球队广州医药)、青岛(省会球队山东鲁能)、长沙(原名沈阳金德,因为主场迁往长沙更名)。

4支从未降级球队(1994-2008):

北京国安、大连实德、上海申花、山东鲁能

5支民营企业球队:

河南建业(房地产)、重庆力帆(摩托车/汽车)、杭州绿城(房地产)、青岛中能(通讯光纤)、大连实德(化工建材业综合企业)

2支从未易帜球队:

河南建业、北京国安

2支未更改球队名称的球队:

长春亚泰、上海申花(赞助商更换,球队名不变)

2支转换过省份的球队:

陕西中新(原名上海中远,主场上海,现为西安)、长沙金德(原名沈阳金德,主场沈阳,现为长沙)

更换球队赞助商,更换球队的名称,为球队带来的影响有的是巨大的,翻天覆地的。一跃可以成为联赛的新贵,比如:?陕西中新(原?陕西中新),也可以由原来的霸主变为破落的贵族的,比如:大连实德(原大连万达)。其中,大连实德衰败的过程更加引人深思。大连足球象征着一个时代,某种意义上代表着中国足球。

1998年9月28日,大连万达队在足协杯同辽宁队比赛中遭遇不公正待遇,万达老板王健林扬言万达将永远退出中国足坛。1999年,大连队以大连万达实德队的名称征战甲A,在经过了一年的过渡期之后,2000年实德集团正式接手大连足球。

足球运动员转会取决于个人意志还是所属俱乐部的决定?请详细说明

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

1997年10月,国际足联执委会根据国际足联章程第五十七条通过下列规则:

序言?

1、本规则涉及的是队员从一个国家协会转会到另一个国家协会时的身份和资格。?

2、下列第一、二、三、七、八、十章及第12、13、30、31、32和36条的规定对国家间转会均有约束力。?

3、每一个国家协会必须制定本会内转会的体制,使本会内转会有章可循。国家协会的转会规则应报国际足联批准。协会内的规则应包括上述第2款的内容,应遵循下列各条的总的原则并制定解决转会期内争议的条款。

第一章 队员类别?

第1条?

国际足联所属会员协会的队员均为业余或非业队员(参见国际足联章程第57条第1款)。?

第2条?

1、除领取参加足球比赛和从事协会足球活动的实际费用外,无任何报酬的队员为业余队员。

2、队员所需旅费、住宿费及训练、装备和保险等费用均可报销,不影响队员的业余身份。

3、任何因参加比赛或从事与协会足球有关的活动收取的报酬超过上述第2款规定的费用的队员为非业余队员,除非他根据下列第25条又获业余身份。?

第3条?

1、队员的身份由其所属的国家协会核实。?

2、国际转会中因队员的身份引起的争议由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根据上述第2条的规定解决。?

第4条?

1、各国家协会应有所属非业余队员的正式登记注册。?

2、如需要,国际足联可索取注册的有关部分。?

3、队员如未在国家协会注册为非业余队员,离会时也不视为非业余队员。?

第二章 非业余队员?

第5条?

1、在国家协会以非业余身份注册的是队员应和所属俱乐部签有合同。?

2、合同内容包括合同期和有关经济条件。?

3、合同副本应送国家协会备案,国际足联有权视情况随时提取。?

4、只要是在国家协会注册的非业余队员,俱乐部与其签约时,国家协会可在合同中增加条款。?

第三章 队员资格?

第6条?

1、只有在国家协会注册,并加盟协会所属俱乐部的球员,才能参加国家协会举办的各种竞赛。?

2、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队员方可由国家协会认定参赛资格:?

1〕从未曾有某国家协会所属俱乐部中注册者;?

2〕按照国家协会的规定,在国内俱乐部间转会者;?

3〕从一个国家协会的俱乐部转会到另一个国家协会的俱乐部,并持有前者签发国际转证明者(参见第7条)。?

3、上述条款不包括下列第7条第4款的情况及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特别授予临时资格的情况(参见第7条第3款)。?

第四章 国际转会证明?

第7条?

1、有资格在一个国家协会所属俱乐部踢球的业余和非业余队员必须在该国家协会签发国际转会证明后,才可在另一个国家协会的俱乐部参加比赛。?

2、如无下列情况,国家协会不得拒绝为队员签发国际转会证明:?

1〕队员未履行完原俱乐部合同规定的义务;?

2〕原俱乐部与队员将要转会的另一个国家俱乐部之间存在非经济方面的争议(参见第14条至第17条);?

3、队员身份委员会(参见国际足联章程第34条),或在有上述的情况下,国际足联执委会,可责令国家协会签发国际转会证明,或自行签发代替国际转会证明的证件。如为后者,应明确规定有效期限。?

4、如果自要求转会的协会提出要求之日起六十天后,转会队员的协会仍未发出转会证明或未提供拒发转会证明的正当理由(参见上述第2款),前者可发一临时证明准许队员在该国踢球。?临时证明自提出转会要求之日算起一年后即为永久证明。如期间又收到原协会的回复,讲明了不发转会证明的正当理由(参见上述第2款),临时证明即行终止。在上述六十天的期限内,任何队员都不得参加新俱乐部的正式比赛。?

第8条?

1、只有俱乐部所属的国家协会才有权索要国际转会证明。如未经索取即收到对方国家协会的转会证明,该证明无效。国家协会不得注册该名队员,必须重新索要国际转会证明。?

2、国际转会证明为一式三份,由国家协会签署,使用国际足联专用的转会表格或内容相似的表格。

3、原始件送要求转会的国家协会。副本寄国际足联秘书处。另一份存原国家协会。?

4、收到转会证明的传真件,国家协会即可批准队员有参加比赛的临时资格。?未收到原国家协会签发的正式转会证明的原件前,队员的踢球资格将自动取消。?故意利用这一临时资格条款让其注册队员到另一个国家协会临时比赛的国家协会将受国际足联纪律委员会的处罚。?

第9条?

1、国际转会证明应写明证明持有人自某日起有权在某协会比赛。?

2、国际转会证明不附带任何条件。?

国际转会证明尤其不能限定有效期。任何就此附加在转会证明上的条款均无效。?上述条款以第7条第3款及第4款的条款实施为准。(参见第33条有关队员被租借给另一俱乐部的程序)。?

3、绝对禁止国家协会签发国际转会证明时以任何形式收费。?

第10条如转会时签有规定队员回国参加国家代表队比赛的时间的专门协议(参见第38条),协议须作为国际转会证明的附件。?

第11条?

1、国际转会证明不得发给正受停赛纪律处分的队员。?

2、如遇上述情况,国际转会证明不得在停赛处分结束之日前发出。?

3、如队员的纪律处罚为停赛一定数量的比赛,在停赛5场以下比赛的情况下,执行停赛处罚的国家协会可向另一国家协会签发国际转会证明,只要后者书面保证该队员在其协会注册期间也停赛相同数量的比赛。?

4、任何有关上述第1款中涉及停赛纪律处分的争议,都应提交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解决。?

第五章 队员国际间转换?

第12条?

1、非业余队员符合下列条件即可与另一俱乐部签约:?

1〕与原俱乐部合同期满,或将在六个月内期满;或?

2〕与原俱乐部的合同被一方以正当理由而取消;或?

3〕与原俱乐部的合同被双方经共同的协商后取消。?

2、队员的新合同下能有任何影响其履行完现有合同的内容。如队员希望在原合同期满前六个月内签订新合同(参见上述第1款1),期间他只能签一个新合同。?

3、任何同时与多个俱乐部签约的队员将受停赛处分。直到国际足联相应的组织就此出面裁决。?

4、除非有关三方--原俱乐部,队员本人,新俱乐部--致同意,否则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转会。?

5、业余队员只要不违反原俱乐部和新俱乐部各自国家协会的有关规定,随时可以转会。第13条?

1、任何想雇用与另一俱乐部有合同在身的队员的俱乐部,在与该队员接洽前,必须以书面

形式与队员所在俱乐部联系。?

2、违反上述规定的俱乐部,将至少被罚款50,000瑞士法郎。?

3、在队员的合同期已满的情况下,队员和析俱乐部双方均不需就正在进行的接洽通知原俱

乐部。?一旦队员与新俱乐部签约,新俱乐部根据第14条的规定就可能存在的补偿问题与队员的原俱乐部联系。?

第14条?

1、如非业余队员与另一俱乐部签约,其原俱乐部有权索要训练培养费。

2、如业余队员以非业余队员身份与另一俱乐部签约,其原俱乐部有权索要训练培养费。?

3、如业余队员转会到另一俱乐部,身份不变,其原俱乐部不得索要培养费。?

4、假定已转会的业余队员,在转会后三年内成为非业余队员,其原俱乐部有权向现俱乐部索要培养费。?

5、假定队员曾以业余身份几经转会,但在首次转会后的三年内成为非业余队员,其原俱乐部有权向他现以非业余身份踢球的俱乐部索要培养费。

6、上述第4,第5款规定的三年期限只适用于年满十四岁的队员。?

7、如队员的原俱乐部根据上述第4、第5款认为自己有权索要培养费,必须于队员转为非业余队员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要求,否则不予受理(如俱乐部未遵守第13条第3款的规定,不执行此条款)。?

8、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国家公民的队员转会,如果在欧盟或欧洲经济工的国家协会间转会,双方对队员与原俱乐部的工作合同已经期满无异议(即:合同规定的期限已经结束或有关双方均同意缩短或取消合同并立即生效)的情况下,不受本条款的约束。?

(上述斜体字部分只适用于1999年4月1日前签订的转会合同)。?

9、欧洲足联负责制定本足联的转会规定,解决国家协会之间训练培养补偿费等事宜及上述第8款提及的情况。?

第15条?

1、第14条所提到的培养费的数额由有关的两个俱乐部协商决定。任何队员与原俱乐部或第三者与原俱乐部达成的有关培养费协议的协议的均无效。?

2、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情况下,如队员转会至另一俱乐部,其原俱乐部可与本俱乐部的队员签订有效协议,放弃按规定自己应得的培养费。但必须有书面协议。?

3、两个俱乐部根据规定签订的培养费数额的协议须通知两个有关的国家协会。?

第16条

1、如国际转会证明签发三十天后,俱乐部之间仍不能就队员的训练培养费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参见第14条),而又不属于下列第4款由洲足联解决的情况,需将争议交国际足联解决。

2、洲足联可制定本足联解决上述第1款所争议的规定,在本辖区的会员国中执行。?

3、洲足联制定的上述第2款提到的规定必须交国际足联执委会批准。?

4、如果洲足联的规定已生效,该足联所管辖的俱乐部之间的经济纠纷只能由洲足联解决。

5、上述机构做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6、必须在转会证明发出后十二个月内将争议提交国际足联或有关洲足联。?

第17条?

俱乐部之间有关队员训练培养费方面的争议提效国际足联后,由国际足联的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解决。如争议涉及合同条款,则由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解决。?

第18条?

1、上述第17条提及的专门委员会由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主席,或他的代表及两名国际足联主席特别任命的委员组成,前者负责主持会议。?

2、专门委员会的委员不得与争议涉及的俱乐部的国家协会有关。?

3、专门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必须执行。?

第19条?

不属于队员训练培养费方面的其他任何争议,即:?

-队员业余和非业余身份的争议;?

-国家协会之间,俱乐部和、或队员之间与对合同条款解释的争议;?

-队员现在国家协会和、或俱乐部允许其应召回国参加比赛的争议;?

-本规则范围内的其他争议。?

上述争议只能由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解决(参见国际足联章程第34条)。?

第20条?

1、两个俱乐部之间关于队员的训练培养费数额的任何争议不得影响队员的体育运动或职业活动,也不得因此原因拒发国际转会证明。?

2、除上述第1款的原因外,其他争议可导致队员停赛。?

3、值得强调的是,如队员确实未履行其和原俱乐部的经济义务(欠款,未归还装备或用品等),国家协会可拒发国际转会证明。队员一旦还清欠款,或归还了物品,国家协会就应立即签发国际转会证明。?

第六章:向执委会上诉的程序?

第21条?

1、队员身份委员会的决定应按国际足联章程第34条的(d)和(e)款的规定报告执委会(参见国

际足联章程第34条第5款)。?

2、为保证及时处理申诉,由一个国际足联部分执委组成的特别委员会负责对所有申述做出明确的裁决,组成该委员会的执委不得同时是队员身份委员会的委员。?

第22条?

1、国际足联秘书处收到的所有上诉由国际足联主席任命三名执委组成特别委员会负责处理。这三名执委不得是队员身份委员会的委员。?

2、上述委员不得与争议涉及的俱乐部的国家协会有关。?

3、由国际足联主席指定处理各次上诉的特别委员会主席。?

第23条?

1、与裁决直接有关的国家协会、俱乐部、队员或教练员如不服均可上诉。?

2、如不服裁决,提出上诉,可维持,取消或修改原决定,也可做出不利申述方的决定。?

第24条?

1、上诉应在国际足联秘书处将裁决通知有关各方后二十天内提出。?

2、国际足联只受理通过国家协会提出的上诉。上诉必须是书面的,由申述方签字方可有效。3、2000瑞士法郎的上诉费用应在上述第1款规定的时间内交到国际足联秘书和。如胜诉,费用退还。如败诉,费用没收。?

4、如上诉明显无理,作为纪律处罚,还将对上诉方处以罚款。?

5、上诉委员会决定申诉所需费用由谁承担。?

第七章 业余身份的重新获得?

第26条?

1、非业余队员在重新获得业余身份前,需有一段过渡期。?

2、在甘国家协会以非业余身份注册的队员,须经过六个月的过渡期才可归为业余队员。但如果队员是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国家的公民,在欧盟或欧洲经济区的国家协会重获业余身份,这一过渡期可缩短为一个月。?

(过渡条款:上述斜体部分适用于1997年4月30日以后的情况。)?

3、过渡期从队员在某俱乐部以非业余身份参加者的最后一场比赛的日期算起。?

第26条?

1、非业余队员重获另一俱乐部的业余身份后,其原俱乐部不得要求现俱乐部付给补偿费。

2、下列第27条可能发生的情况除外。?

第27条?

1、如果队员重获业余身份之日起三年内,又恢复非业余身份,他重获业余身份前所注册的俱乐部有权就其训练要求补偿费(如上述情况发生在同一国家协会的俱乐部,以协会规定为准)。?

2、如队员又变换了俱乐部,队员以业余身份注册过一段时间的俱乐部不得要求补偿费。?

3、如对重获业余身份的队员是否确实以业余身份在新注册的俱乐部踢球有疑问,该队员以非业余身份最后效力的俱乐部可要求国际足联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采取有关措施。?

第八章 停止踢球?

第28条?

1、不再参加正式比赛的非业余队员,在三十个月内,仍被视为最后雇用他的俱乐部的注册队员。?

2、时间从队员停止比赛的赛季结束开始计算。?

3、合同期满,不再参加比赛的非业余队员所在俱乐部不得向队员要求任何形式的补偿。?

4、此条各款不妨碍某人在不踢球的条件下从一个俱乐部转入另一个俱乐部。?

第29条?

1、如在第28条第1款规定的时间内,已经停赛的非业余队员希望以同样身份重新开始踢球,他仍为最后受雇的俱乐部的队员。如果该俱乐部允许他转会,则有权要求培养补偿费(如在同一协会内转会,以协会规定为准)。?

2、如已超过第28条第1款规定的期限,队员最后所属的俱乐部则无权再要求任何补偿。?

第九章 特别条款?

第30条?

1、俱乐部之间的转会合同及队员和俱乐部之间的工作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体检结果或获得工作许可的影响。?

2、因此,欲雇用队员的俱乐部应在签订合同前进行必要的调查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否则,将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训练和培养补偿费用(或应付的工资)。?

第31条?

如在俱乐部之间签订队员转会合同,或队员与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时由国际足联队员转会经纪人代理,在合同中必须提及这一事实,并在合同中清楚写明承担这一责任的经纪人姓名。

第32条?

只有俱乐部有权按本规则第14条第1款的规定索取补偿费。?

第33条?

1、按本规则条款规定,一个俱乐部将队员租借给另一俱乐部即为转会,并依下列情况签发国际转会证明:?

-队员离开一个国家协会加入另一国家协会并被租借给其所属的俱乐部踢球;?

-租借期满,队员回到原俱乐部所属的国家协会。?

2、租借非业余队员的条件(租借期,租借的责任等)应由有关双方签订一份书面合同,而不

得的转会证明上附加条款,否则无效(参见第9条第2款)。?

3、不经出租队员的俱乐部的书面授权,租借队员的俱乐部不得将队员转会到第三家俱乐部。4、除非有意将租借期与赛季结束安排在一起,队员的租借期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34条?

任何有关避难队员的身份问题均由队员身份委员会做裁决。?

第35条?

十四岁以下队员不需要国际转会证明。?

第36条?

未满十八岁的队员以非业余身份签订的合同期不得超过三年。任何有关延长合同期的条款均无效。?

(此条款只适用于1994年1月1日后签订的合同)。

第37条?

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不受理任何自发生起已超过两年的争议。?

第十章 队员回国代表国家比赛?

第38条?

1、任何与非业余国家队队员签有合同的俱乐部,无论队员年龄大小,都必须在其被选为本国国家队的情况下,允许他回国参赛。?

2、这一条款同样也适用于同一国家协会的俱乐部。如俱乐部的队员被召参加国家队的比赛,俱乐部必须放行。?

本条款适用于下列比赛:?

(1)每年不超过五场国际比赛。如已参加了七场国际比赛,而当年该国家协会还需进行世界杯预选赛,必须允许队员参加完世界杯预赛。?

(2)此外,国际足联所有赛事决赛阶段的比赛或由国家一队参加的洲际锦标赛决赛阶段的比赛;或洲际足联组织的与出线国际足联比赛有关的其他比赛的决赛。?

(3)此外,任何由国际足联执委会做出特殊决议的有关比赛。?

3、如一国家协会的代表队获当然出线权,上述第2款规定的比赛减至每年五场。?

4、队员回国比赛应有训练的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1)国际友谊赛:四十八小时;?

(2)国际比赛预赛:五天(包括比赛日)?

(3)国际比赛决赛:十四天。任何情况下,队员都必须于开球前48小时到达比赛地点。?

5、有关足协和俱乐部可根据需要,就延长队员回国比赛的时间达成协议。如在队员转会时即已达成了协议,协议副本应附在国际转会证明后。?

6、依此条款应召完成国家协会的任务后的队员必须在他被召开参加的比赛结束后24小时之内归队。如比赛在队员注册俱乐部以外的洲进行,这一期限可延长至48小时。?

7、如队员被召参加的两场比赛之间相隔八天以上,不可留队不归。?

第39条?

1、除非就延长回国比赛的时间另达成了补偿的协议(参见第38条第5款),否则按第38条规定允许队员回国比赛的俱乐部不得要求经济补偿。?

2、召回队员的国安协会应承担员国比赛的旅费。?

3、被召队员注册的俱乐部应负责队员整个被召时期的伤病保险,包括他应召参加的国际比赛中的受伤保险。?

第40条?

1、任何在俱乐部注册的队员,当其本国协会召其回国参加某一级国家队比赛时,都必须应召回国。?

2、召回在国外的队员的协会必须在要求其参加的比赛之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3、需借助国际足联要求在国外踢球的队员回国参赛的协会只能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求助国际足联:?

(1)已要求队员现在注册的国家协会干预,但未果;?

(2)有关情况报告必须在要求队员参赛之日前五天送达国际足联。?

第41条?

因伤病不能应召的队员,如其协会要求,必须接受协会提定医生的检查。?

第42条?

根据第38条,队员在被召期间或本应被召期间绝不能替其注册的俱乐部比赛。不论因何原因,队员不愿或不能应召,此项不得为其俱乐部上场比赛的时间规定还需再加五天。?

第43条?

1、如俱乐部不按上述第38条至第42条行事,拒绝让队员回国比赛或对召集不予理睬,将实行下列制裁:?

(1)罚款;?

(2)警告或停赛有关俱乐部。?

2、违反上述第42条规定的俱乐部将受如下制裁:?

(1)上述第1款所列部分或全部处罚;?

(2)俱乐部所属国家协会将宣布有该队员参加的比赛为对方获胜,其俱乐部所得分数均无效。以杯赛制进行的任何比赛不论比分如何均判对方队获胜。?

第十一章 最后条款?

第44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国际足联执委会处理并不得上诉。?

第45条?

本规则首次于1991年4月实行,并分别于1991年12月、1993年12月、1996年12月、1997年5月和1997年9月由国际足联执委会修订。

回答者:kinllen - 副总裁 十级 4-10 11:40

不是这样的,转会费是俱乐部给俱乐部的钱,工资是转会后另外和球员算得,也就是说你要请那个球员转会首先你要给他的俱乐部一定的转会费用,他的俱乐部同意后你在和那个球员谈工资,球员同意后就可以转会了,也就是说转会费是一次性的,而工资你每年都要支付给那个球员,而且一般转会期一年只有两次。

百队杯名字的由来?

“百队杯”是一项公益事业

尽管现在许多人都在强调足球是一项产业,通过它可以赢利,但对于“百队杯”的始创者、北京市少年宫活动部副部长王斌而言,他更希望“百队杯”是一项公益事业。换句话说,既然是公益事业,就不要指望通过它赚钱。

显然,王斌的观点与当前的大趋势不仅格格不入,而且背道而驰,但仔细琢磨却不无道理。在目前中国足球的大环境下,中超联赛的主赞助商尚且发生更迭,而且其冠名费用也将大打折扣,何况一个民间的“百队杯”,生存之艰难可想而知。

在这一大背景下,将“百队杯”归为公益事业无疑有其合理性和现实性。进一步想,即使中国足球由多云转晴天,发展前景大为看好,甚至“百队杯”都会有巨大的收益,“百队杯”同样不应偏离公益的轨道。

首先,“百队杯”是一项非常民间的青少年足球比赛,它的普及功能远远大于足球技能的提高,因此其可观赏程度并不大;

其次,“百队杯”只是在暑期丰富青少年生活的活动,虽已形成传统,但由于时间、参与人员等方面的限制,商业开发的空间较为有限;

再有,“百队杯”目前由多家单位联办,并没有自身独立的组织机构,因此它现在并不具备创利的基本条件。

基于以上和未涉及的诸多因素,要想将“百队杯”做成一项可以赢利的产业,难度极大。因此在当前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将其视为一项公益事业,更利于其发展。

“百队杯”愁的不是参赛队

北京市各中小学的寒假尚未结束,王斌便开始了新一年的工作。在他办公室的墙壁上,贴着一张表格,上面是2005年北京市少年宫将为北京市中小学生举行的各项疃?F渲欣?纷钣凭玫摹鞍俣颖?弊闱蛉?话才旁谄甙嗽录洌?鞘闭?鞘罴佟?

王斌,北京市少年宫活动部副部长,在北京足球界尽人皆知的“百队杯”便是由他一手操办起来的。

过完鸡年春节,王斌已经进入知天命的年纪,而“百队杯”在这一年与他相伴了整整22年。

尽管跟足球打了几十年交道,但王斌仍认为自己是一名教育工作者,面对萧条的足球市场,他也觉得操办“百队杯”的难度越来越大。

“虽然‘百队杯’的参赛队在大幅度减少,但根据多年的切身体会判断,我认为今年暑假到少年宫报名参加‘百队杯’的球队仍然不会低于100支。”王斌很有把握地表示。

“百队杯”赛从1984年创立至今已有22年,比赛自第一届开始报名参赛的球队便超过100支;1998年参赛队达2062支,创该项比赛的纪录;2004年,253支球队参赛,参赛队数大幅减少。

“对于‘百队杯’,两个问题让我感到压力很大。一个是经费问题,另一个是场地问题。”王斌直言不讳。

“组织‘百队杯’的经费经历了由上级拨款到我们自筹这样一个转变,虽然此前几年都有社会赞助,但‘百队杯’并不是一个旨在赢利的项目,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项公益事业,我们并没有专门对这项比赛的积累,常常是‘吃完上顿等下顿’。由于离暑假还有一段时间,今年的‘百队杯’究竟怎么办,现在还没有具体思考,但经费问题仍然首当其冲。”1996年,“百队杯”赛因经费问题没有落实曾险些停办,后经北京市体委、北京市足协紧急“救市”方使比赛得已照常进行。经历了那次风波后,王斌感觉到了没钱的窘迫。

除此之外,王斌又强调了场地问题。

“如果只是二三百支球队比赛,北京市少年宫的场地应该能够应付,但如果参赛队特别多,场地问题非常不好解决。过去,一些学校是土场,人家还能借给我们使用,后来各学校都改造成了塑胶场地或人工草皮,人家出于对场地的保养需要,已经不再外借,而去体育场租场地,费用很高,我们的经费根据不够。”

王斌说,根据现行政策,再过10年他就该退休了,他希望“百队杯”在今后10年能够形成一个相对稳固的传统赛事,不要再像现在这样常常为经费和场地发愁。

“我常常想,如果政府有关部门能够扶持一下‘百队杯’,使它再那么民间,‘百队杯’也许会有更大的发展。就像市政府每年要为群众做多少件实事那样,‘百队杯’在某一年是不是也能算作其中一件,这是我最大的愿望。”

百队杯:跨越世纪的教科书

■应运而生

创立于1984年暑期的北京市百队杯足球赛,至今已有22年历史。回忆起当年的情形,这项比赛的发起人北京市少年宫活动部副部长王斌仍然十分感慨——

“北京市少年宫作为中小学生的校外教育机构,其职责是在假期及课余为孩子们提供服务,丰富他们的生活,因此搞什么样的活动能吸引孩子、搞什么样的活动更适合孩子、搞什么样的活动受孩子欢迎是我们教育工作者长期思索的问题。

“1984年夏天,那时候的中国足球还处在低谷,中国队此前在世界杯、奥运会预选赛中相继失利,可恰恰在这个时候,中央领导同志提出‘足球要从娃娃抓起’。针对当时北京市中小学生课外活动情况,而且又处在暑假期间,北京市少年宫又拥有一块足球场,诸多因素结合在一起,‘百队杯’应运而生。

“根据以往的情况,我们最初设想组织二三十支中小学球队进行比赛,以丰富孩子们的暑期生活,于是向一些学校发了通知,并登报对即将举行的比赛进行了宣传。让我们没有想到的是,这项比赛受到了中小学生的空前欢迎,竟然有一百多支队伍报名参赛。看到有这么多球队报名,我们既兴奋,又发愁——少年宫只有一块足球场,以前从没搞过这种规模的比赛,要是办不好,岂不是让孩子们失望。于是我们加班加点,把少年宫的足球场一分为二进行七人制比赛。我们前前后后忙活儿了一个多月,孩子们过足了球瘾,各学校的老师对这项比赛也反映非常好。比赛结束的时候,我们还请到了当时的中国足协副主席年维泗为孩子们发奖。社会各界对这项比赛的支持,孩子们对足球的热爱,坚定了我们把比赛继续搞下去的决心。”

■名称由来

尽管“百队杯”已有22年历史,但它的名称并非与生俱来。作为“百队杯”历史的见证人,王斌讲述了“百队杯”名称的由来——

“1984年以前,由北京市少年宫举办的足球比赛大多叫‘北京市中小学生足球比赛’,而且由于当时所处的历史及社会环境,我们不仅没有为比赛寻求冠名的意识,而且举办这种活动的经费大多由上级主管部门拨付。

“1984年,报名参加这项比赛的队伍超过了一百支,这对于北京市少年宫来说是前所未有的,在这种形势下,我们产生了为比赛起一个新名称的想法。因为当时的参赛队达到并超过了一百支,我们想,干脆就叫‘百队足球赛’吧。另外,由于北京市少年宫此前从没有搞过这么大规模的比赛,所以又把它称为‘百队足球天地赛’,以此形容它规模大。后来,我们觉得‘天地’不大确切,就把这两个字删掉了。”

■接轨市场

经过几年发展,“百队杯”从最初的一百多支参赛队,逐年递增,在上世纪80年代末期已有接近千支队伍报名参赛。由于当时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经费较为有限,而“百队杯”所要支出的费用又大幅增加,在这种情况下,王斌开始向社会“化缘”——

“虽然‘百队杯’是一项基层的青少年足球比赛,但它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怀与支持,让我最难忘记的是中国足球界元老韩重德同志,是他为‘百队杯’找来了第一笔社会赞助,而且使我们意识到走市场化道路的重要性。

“起初的几届‘百队杯’,我们基本依靠上级主管部门拨款举办比赛,但后来由于参赛队数直线上升,经费越来越紧张。80年代中后期,通过韩重德同志联系,石家庄市长征胶鞋厂出资出物对比赛进行了赞助。我记得最初一笔赞助费是3000元以及该厂生产的一批足球鞋。现在看,这笔赞助数目不算大,但那时对我们而言已经相当可观了。当年的比赛结束后,我们用足球鞋作为获胜球队的奖品,孩子们拿着足球鞋都非常高兴。

“有了第一次尝试,我们觉得让社会力量参与到基层的青少年足球比赛中会使比赛本身更具吸引力,于是我们在每年暑期举行‘百队杯’赛前都寻求企业的帮助。在二十余年间,诸如长征胶鞋、华英、古隐山、喜乐、奥德赛、可口可乐、安利等企业都参与过‘百队杯’,它们对于‘百队杯’的发展做出过不小贡献。”

■“停办”风波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是一帆风顺的,作为基层的青少年足球比赛,“百队杯”在1996年遭遇经费危机,险些停办。对于那段历史,王斌仍然心有余悸——

“1996年前,举办‘百队杯’的经费主要是两个来源:一、上级主管部门拨款;二、社会赞助。起初几届比赛由于参赛队数在二三百支,依靠拨款尚能维持。后来,随着参赛队数量大幅度增加,经费便相当吃紧,但由于有社会赞助作为补充,比赛也能照常进行。进入90年代后,‘百队杯’的参赛队已接近或超越千支,拨款已是杯水车薪。另外,因为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经费手续繁琐,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索性主动‘断奶’,经费完全依靠自筹。但在1996年,曾连续赞助过‘百队杯’的一家企业因经营战略调整,不打算再继续出资,这让我们有些措手不及。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我们一度想将‘百队杯’停办。

“1996年暑假前,我已经把‘百队杯’停办的通知贴在了北京市少年宫门口,但没想到这遭到了孩子们的强烈反对。那些想参加比赛的孩子们给我们打电话、给市教委、市体委、市足协打电话,强烈要求继续举办‘百队杯’,甚至有的孩子向北京市政府反映了‘百队杯’停办的情况。在孩子们的强烈呼吁下,当时的北京市体委主任万进庆找到北京市足协秘书长张衡,要求北京市足协想方设法要让‘百队杯’继续如期举行。在孩子们四处奔走的同时,我们再次同那家企业进行沟通,最后双方达成一致,由那家企业继续出资赞助。

“从1996年开始,一方面为缓解经费方面的压力,另一方面为使比赛能顺利进行,我们开始向报名的球队收取报名费。我记得那时的收费标准是每支球队80块钱,平均到每个孩子头上大体是10块钱左右。

“经历了1996年的经费风波后,1997年由北京市足协出面联系了可口可乐公司赞助。在此后的几年间,比赛得已顺利进行。”

“百队杯”故事

个体户当领队

根据“百队杯”的竞赛规程,凡报名参赛的球队都要设一名领队,而且这名领队须是成人,目的在于对参赛的孩子们负责。

有一年,北京顺义的一些孩子想报名参加“百队杯”,但由于家长们都忙于各自工作没有时间抽身担任领队,因此参赛计划面临搁浅。

他们的“苦闷”被其中一个孩子的邻居——一个卖西瓜的个体户得知,由于此人是铁杆球迷,他被孩子们热爱足球的举动所感动,不仅关掉西瓜摊当起了孩子们的领队,而且还拿出上千块钱资助孩子们参加“百队杯”。那年,孩子们进城比赛的费用由他全包。

“后进生”大变样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曾经有一支球队以“解放军报大院队”的名义连续三次报名参加“百队杯”。该队中有一名高中生,在学校是名后进生,学校组织的活动基本不参加,而且在校内外打架斗殴,经多次说服教育,仍没有显著效果,这令老师、家长极为头痛。

然而,“百队杯”却从根本上改变了这名后进生的面貌。

在“解放军大院队”中,他被“任命”为队长,为使本队获得好成绩,在他的组织下,球队进行训练比赛。由于足球比赛是集体项目,讲求团队精神,他不仅严格要求自己,而且还团结他人共同进步。

回到学校后,这名后进生的表现也较以往有了很大进步。

老太太上“前线”

在“百队杯”赛的历史上,不乏老太太冲到第一线的镜头。

过去每逢寒暑假,双职工家庭的子女由于家长要继续工作,没有时间照顾孩子,因此孩子们多由居委会托管。

那时的居委会并非像现在的社区,组成人员大多是离退休的老人。她们对孩子的管理极为负责,参加“百队杯”赛,她们不仅亲任领队,而且还为孩子们做好“后勤”工作。

某年的“百队杯”赛,一位老太太不但随孩子们来到了球场边,而且还挎着篮子,里面既有饮料,又有鸡蛋等食品。老太太说,既然家长把孩子托付给队她们,就要对孩子负责,不能渴着饿着。在她们的关照下,家长对孩子参加“百队杯”非常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