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一大学生打篮球受伤索赔6.5万元,你觉得这个索赔金额合理吗?

2.学校打篮球导致受伤,来个专家帮忙解决下

3.上海一学生打球受伤索赔6.5万倍驳回,法院的判决合理吗?

4.打篮球把鼻子撞骨折怎么赔偿

上海一大学生打篮球受伤索赔6.5万元,你觉得这个索赔金额合理吗?

打篮球受伤赔偿法条_打篮球受伤法院怎样判决

上海一大学生打篮球受伤索赔6.5万,既然法院已经判定了这个赔偿,就说明他是比较合理的因为打篮球的话,他可能是因为场地的不合格,也可能是因为其他人的原因导致的,所以既然是法院,这种判就一定是他这种判判的道理。

学校打篮球导致受伤,来个专家帮忙解决下

法律上认为蓝球比赛具有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的风险。这种对抗性必然存在冲撞、抢夺、进攻、封盖的基本运动行为,在强烈的身体对抗中发生人身损害是极有可能的,出现人身损害按常识应在意料之中。在激烈的蓝球对抗赛中因进攻防守运动本身就存在较多的身体接触,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双方出现相互碰撞等引发的受伤属于正常现象,对此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所以双方应分担民事责任,至于赔偿比例应由双方协商或由法院判定。

上海一学生打球受伤索赔6.5万倍驳回,法院的判决合理吗?

近日,上海市法庭接到一桩非常?无语?的起诉案,大学生张某在与同学韦某打篮球的过程中,因为出现了肢体碰撞,结果张某因此倒地受伤,张某因此起诉韦某并且要求韦某赔偿自己6.5万,而张某的起诉和要求毫无悬念地被法院驳回了,说句不好听的,张某这样的行为完全就是在敲诈,想来以后也不可能有人敢跟张某进行体育竞技项目了

首先,在张某起诉韦某的案件中,法院明确表示韦某当时的行为,的确存在一些一般过失,但是绝不存在故意伤人,更没有导致严重后果,就是同学之间打篮球会出现的正常情况,而张某因此要求高额的赔偿,很显然是过分了,而且有理由怀疑张某是借机敲诈。

另外,当时还有张某和韦某的其他同学在现场,同学们也纷纷给韦某作证,大家都称当时是正常的篮球活动,双方也是在一切正常的情况下,出现了肢体碰撞,而张某受到轻伤也是一场意外,实在是不至于起诉,同学们说到这件事情的时候,语气明显也是无奈又无语。

其次,其实大部分的体育运动都容易导致受伤的,而且像篮球、足球、排球等运动中,出现意外情况也是很正常的事情,如果说双方在运动中出现严重受伤,比如骨折、脑震荡、大面积擦伤等,那么处于人道主义精神,我们还是应该赔偿一部分的,但是张某明显就是轻伤,还要求这么高的赔偿,实在是太不合理了。

最后,也希望大家平时在体育运动的时候多加小心,因为运动过程中出现受伤情况虽然很常见,但是大部分的伤害也是可以避免的,比赛过程中还是安全第一,切勿为了争强好胜而伤害了朋友。

打篮球把鼻子撞骨折怎么赔偿

1、根据过错承担责任,建议协商解决。2、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具体金额需要结合伤残等级、户籍居住、住院情况、家庭情况等确定。

伤情鉴定划分责任

(1)、申请做伤情鉴定,如果构成轻伤以上需要承担刑事责任;(2)、申请做伤残鉴定,根据伤残等级来计算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费用;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3)、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赔偿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近日,广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打篮球受伤向对方索赔

据一审法院查明,2020年7月12日晚,周某、陈某一起在广州某小区篮球场进行篮球运动,周某在防守陈某过程中鼻子受伤,随后周某去医院检查,被诊断为鼻骨骨折,后于2020年7月21日住院手术治疗,2020年7月23日出院,周某在整个治疗过程中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2535.64元。

周某主张其鼻子受伤是陈某肘部撞击造成,于2020年7月25日找到陈某协商后续赔偿事宜,双方未达成一致,周某遂报警处理,警察到场后向周某、陈某询问了经过并进行了调解但未成功。周某于是起诉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

陈某庭审中称其不确定是否是其导致周某受伤,当时打篮球时确实是周某防守他,但旁边还有其他人协防。庭后法庭向出警警察进行电话询问,警察回复称陈某当时承认是其导致的周某鼻子受伤。

一审:承担30%补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群众性体育运动是指普通民众自愿参加的,以强身、健体、、休闲、社交等为目的,一般不追求达到高水平的运动成绩,内容广泛、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我国一直大力提倡开展群众性体育运动,以使人民群众通过体育活动强化锻炼,增强体质。

本案双方当事人所从事的篮球运动是一种具有一定对抗性和危险性的竞技群众性体育运动,参与者应对该运动的内容和性质引发的合理风险有所认识和预见,该合理风险应包括但不限于参加者之间因身体接触、冲撞甚至一方犯规所导致的身体损伤。

本案周某受伤的事故发生在上述篮球体育运动中,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可以认定双方在篮球攻防中,陈某在运动中导致周某鼻子受伤的事实。但本案并无证据证实陈某在事故发生时存在伤害周某的故意或过失,故确认在涉案事故的发生中,双方对损害后果的出现均无过错,陈某无需向周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审:风险自甘对方不担责

陈某不服,提起上诉,并称对方的伤害并非自己造成。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结合出警警察向一审法院的电话回复,认定陈某与周某在篮球攻防中导致周某鼻子受伤,并无不当。陈某主张周某的受伤并非其造成,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案系篮球运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篮球运动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其风险主要表现在对抗性明显且时常伴随有激烈的身体碰撞,容易造成一定程度上的人身损害。从侵权法角度,球员自愿参加此类比赛属于一种自甘风险的行为。对于自甘风险的行为,除非对方球员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受害人不得请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并无证据证实陈某在事故发生时存在伤害周某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确认陈某无需向周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审于是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